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是一項關于《大日本帝國憲法》的修正案草案,它由日本共產黨於1946年6月29日在其機關雜誌《前衛》上發表。這項草案的發表曾引起了對太平洋戰爭後的《日本国宪法》的激烈的討論。
該草案的特點是廢除日本的天皇制度,并采取共和制、民主集中制,引進的社會主義政策。
概述
日本共產黨於1946年6月29日在其機關雜誌《前衛》上發表。
1945年(昭和20年)11月8日,在日本政府于1945年9月2日正式签署投降书和与聯合国的停火协议两个月后,日本共产党全國協議會作出决议,并于1945年11月11日宣布。
#主權屬於人民。
#民主议会管理主权。民主议会以18岁以上的人的选举权为基础,民主议会选举出构成政府的人民。
#政府对民主议会负责,并应立即制止任何不执行议会决定或不利或扭曲执行此类决定的行为,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
#人民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享有自由,并可自由监督和批评议会和政府。
#人民的生命權、工作权和教育权应得到具体设施的保障。
#从根本上废除了阶级和民族歧视。
(1945年11月8日,日本共产党全國協議會通过的决议有七项,比日本共产党在1945年11月11日宣布的决议多一项),其基础是日本共产党在1946年(昭和21年)6月28日决定并于6月29日通过的《新宪法綱要》。
主權在民,共和制
本修正案草案的一個特點是廢除了天皇制,實行了共和制,並保障了公民自由和生命權。雖然國家規定為民主政黨和群眾團體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但对党的领导没有明确规定。社會生產資料的擁有權有服從於公共福利的規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化。
人民权利保障、公務员廉洁、废除死刑
社会主义方面包括:在人民权利方面,从物质和制度供给上保障权利的行使,並被賦予了雇員參與管理的權利。 其他特点包括关于「公务员」的一章,居民有選舉警察署負責人的義務,確保公務員廉潔,以及廢除戶主制和家督相續制、酷刑和死刑。對因民主活動、民族解放運動和學術活動而受到追訴的外國人,以國內流離失所權的形式明確接受事實上的外國人庇護。
不參加侵略戰爭、軟性憲法、否認廢除共和政權
應當補充的是,雖然憲法草案沒有像《日本國憲法》第九條那樣規定不保留軍隊或拒絕交戰權,但也有不贊成和不參加侵略戰爭的規定。此外,與《日本國憲法》相比較軟性,因为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国会成员同意。另一方面,有一条类似于1948年颁布的《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的规定,即 "废除共和制政府和恢复君主制不需要修宪"。
每项规定的概要
日本人民共和國
*「日本国是一个人民共和制国家」该声明以下列文字开始之後,所有章節都寫下「日本人民共和國」。在这行文字中只写「日本」的原因不清楚。
*通过议会规定了人民主權和代議民主。 对外代表国家的人是「政府首席」。
*它呼吁废除「封建寄生土地所有制」和「財閥垄断资本」,並規定政府对「重要企业」和金融机构進行监管。
*它规定了不贊成和不參加侵略戰爭。
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廢除皇族、華族特權,规定了基本人权。
*保障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劳资爭議和示威活動,以及提供「印刷厂、纸张、公共建筑、通信手段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给民主主義政党和大眾團體行使这些权利」。
*政教分离,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
*遷徙自由、退出國籍的自由
*住所不可侵犯性、通讯保障
*廢除酷刑和死刑
*对被冤獄的人进行「精神上、物質上的损害赔偿」
*对生活所需财产的私有制,「社會生產資料的佔有服從於公共福利,在为公共福利所需的情况下,財產權需要受到法律限制」
*廢除戶主制和家督相續制,男女平權、一夫一妻制
*參與所謂的勞動三權和管理的權利,包括團結權
*禁止16歲以下勞動
*每週工作40小時的權利
*「没有住宅的人民有权得到国家的住房保障。国家通过大量建設新住宅,开放闲置的大型建築物和大宅邸,以及对租户的保护来保障这一权利。」
*免费义务教育
*规定外国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国会、政府、国家財政、司法
*三權分立中,立法機關被定位為日本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機構(第42、66和84條)。將權力集中到立法機關的權力,如"管理主權"(第43條)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44條),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類似。它与議會制的区别还在于,它不承认行政部门有权解散立法机构。
*「国会」是一個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議士管理的一院制議會。
**國會的管轄事項包括「決定與内外国政有關的基本方策」「監督憲法的實行」「修改或修正憲法」「制定法律」(立法權),「預算案的審議」「任命政府首席與確認首席任命的政府員」,「確認在国会常任幹事会的選舉以及在國會休會期間由常任幹事会頒布各種法律」,「人民提出的請願書的裁決」。 「任命日本人民共和國最高檢事局檢事」、「任命會計檢查院長」和「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等11項事項。
*「国会常任幹事会」由「国会代議員」选出的25名成员组成(第62条)。国会常任幹事会議長代表日本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第63条)。
*「国会常任幹事会」的職責與天皇在日本国憲法中的國事行為基本相同,如"國會"的召集、解散、總選舉的實行公告等。
*「政府」由「国会」任命的「政府首席」和「政府員」组成,负责行政事务。
地方制度
*日本人民共和國各地区不是日本国憲法中的地方自治和居民自治,而是「政府機構和地方分支机构的活動由法律調整,以便与地方權力機關的行政管理一致。(第80條)」,它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是一個中央集權國家。
公務員
第91条规定,「公务员应为民主和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不应沦为官僚主义的牺牲品」。
修改憲法
*修正案的要求是由三分之二的代議士贊成票通過。公民投票并不是这方面的要求。
*不得以废除共和政体、恢复君主制和恢复君主制时期特权为由修宪。
起案者的後續處理
在1993年(平成5年)版的《宪法的起源--评论与资料》(日本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属的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新日本书房出版社發行)中,它被作为历史文献列入《日本共产党宪法草案》。
2000年2月(平成12年),日本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幹部會委員長不破哲三表示,「(共产党的宪法草案)是当时党在1946年,即战争结束后的第二年,决定为日本制定一部新宪法时提出的,它是这样一个历史文本。 它不是,也不受它的约束」,似乎已经有效地抛弃了它。 在同年6月的第42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中,一份来自反对日本共产党的未知發行人的可疑文件被大量传播,文件中问道:「你是否赞成『日本人民共和国』?」书中写道。
注释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shiryo/02/040/040tx.htm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1213202042/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shiryo/02/119/119tx.html ]
相關條目
- 天皇制廢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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