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環境及氣候變化部

加拿大环境及气候变化部(,),是加拿大政府負責協調環境政策和方案,以及保護並提高自然環境與可再生資源的行政部門。

历史
加拿大環境部自2005年起,持續進行机构改革,以集中權力和決策,以及政策執行標準化

加拿大環境部将全国划分为數個地理區域进行环境管理,即大西洋地區(包括濱海諸省與紐芬蘭-拉布拉多)、魁北克地区、首都地区、安大略地区、北冰洋与魁北克地区(努納武特、西北地區、草原三省、不列顛哥倫比亞與育空)。

加拿大環境部執法局負責保護、保存環境與野生生物。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執法官擁有與治安官相等的權力。

執法官分為環境執法处與野生生物執法处兩大類。前者執行《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和《漁業法》(Fisheries Act)污染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後者執行《候鳥保护法》(Migratory Birds Convention Act)、《加拿大野生動物法》(Canada Wildlife Act)、《瀕危物種法》(Species at Risk Act)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與國際及省際貿易法》(The Wild Animal and Plant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and Interprovincial Trade Act)。

职责
根據《加拿大憲法》,加拿大環境管理的權責由聯邦政府與省/地方政府共同擁有。例如,省級政府擁有允許工廠汙染排放(如廢氣)的主要權力。聯邦政府負責國家的毒物管理(如苯)。環境部提供環境選擇計畫(Environmental Choice Program)的管理工作:將達到全球環境標誌組織(Global Ecolabelling Network)國際標準的國內製造產品或服務標上生態標籤,提供給消費者選擇。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環境部是確保清除有危險汙染物及油輪漏油的聯邦部門。環境部也負責國際環境議題(如美加空氣議題)。

机构设置
加拿大环境及气候变化部设置下列机构:

是獨立機構,負責向環境部長提出報告。加拿大公園管理局負責管理加拿大國家公園系統,在1998年脫離環境部,成為向文化遺產部長報告的機構,2003年再度由環境部長管理。

註釋
外部連結
*[http://www.ec.gc.ca 加拿大環境部]
*[http://www.weatheroffice.gc.ca 加拿大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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