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
希贾布(,),指穆斯林妇女穿着的头巾,也泛指穆斯林风格的服装。在《古兰经》中,“希贾布”意为“窗帘”或者“遮盖物”。在按字面意思使用的经文中,希贾布是指将穆罕默德家的访客与其妻子的住所分隔开的窗帘。大部分伊斯兰法律将这种类型的服装定义为在公开场合遮盖除脸和手的其余身体部位的服装。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观点,希贾布带有谦逊、隐私、美德的含义。
穆斯林对于希贾布的穿戴有不同要求。近年来,沙特阿拉伯(针对穆斯林)、伊朗和印度尼西亚亚齐省的法律要求妇女在公共场合佩戴希贾布,而土耳其妇女则在学校和政府机关被禁止穿戴。部分欧洲和穆斯林世界的国家或地区通过了禁止在某些或所有类型的公共场所使用希贾布的法令。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妇女也经历了非正式的不佩戴或佩戴希贾布的压力。
在伊斯兰经典中
《古兰经》
《古兰经·高处章》第26节以最简单、最根本的方式阐述了穿衣的目的,即遮盖身体的私处,并强调敬畏真主比遮盖自身更为重要。《古兰经》中共有七处经文以不同方式提及女性的服饰,下面讨论的两节表面上与服装的形式有关; 关于这一主题最明确的经文是 它指示男女都要着装得体、行为端庄,并对女性的状态做了更详细的说明。
经文中提到的“首饰”一词,在教法学家中有不同解读:一部分学者将其解释为女性佩戴装饰的部位,另一部分则认为是指女性身体本身,甚至可能涵盖全身。与此同时,伊斯兰教义十分推崇羞耻心(Haya), 并将与之相反的行为视为放荡(Fahisha),伊斯兰学者普遍认为这是蒙昧时代(Jahiliyyah)精神愚昧的标志。
在卢森堡(Luxenberg)对《古兰经》进行的一种叙利亚-阿拉姆语读法分析中,经文“让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一句,按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将腰带系于腰间”,这是一种惯用语表达,腰带在当时被视为贞洁的象征,而并非命令用布遮盖身体的某一器官。根据他的分析,该段经文中相关词汇的含义如下:(Khimar)意为“腰带或束腰”;(jyb)意为“腔、囊”; 意为“让她们击打”。(另见:伊斯兰研究的修正学派)
《古兰经·同盟军章》第59节的经文如下:
这节经文指示女性在外出(如上厕所)时穿上“外衣”,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一项命令,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是在麦地那针对性骚扰提出的保护性建议。
认为该表述是命令的学者内部也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该命令不包括面部,但也有少数派认为“遮盖的目的是不让女性被认出”,因此面部也应包括在内。该经文中的关键表述是:(),字面意思正是“以便她们被人辨认,而不受伤害”。为理解这层含义,部分传述可为当时的社会背景提供线索。据报道,欧麦尔曾禁止女奴模仿自由女性遮盖头发, 这与更早时期的社会习俗无异——在美索不达米亚、亚述和古希腊,佩戴华丽头饰的贵族女性很容易与奴隶区分开来。
关于这节经文(即《同盟军章》第59节),一个广为人知的解释出自古尔图比(Al-Qurtubi),他认为这节经文是针对自由穆斯林女性,而非女奴或非穆斯林女性,而塔巴里(Tabari)在引用伊本·阿巴斯(Ibn Abbas)时也支持此观点。伊本·凯西尔(Ibn Kathir)指出,“外衣”旨在将自由穆斯林女性与蒙昧时代的女性区分开来,以便其他男性知道她们是自由女性,而非奴隶或妓女,从而免受骚扰。
然而,后来的部分学者如伊本·哈扬(Ibn Hayyan)、伊本·哈兹姆(Ibn Hazm)和穆罕默德·纳西鲁丁·阿尔巴尼(Muhammad Nasiruddin al-Albani)对这一解释提出了质疑。他们的理由包括:经文或圣训并未明确将女奴排除在外;女奴可能更容易引发欲望;禁止通奸和骚扰的规定也应同样适用于女奴。
伊斯兰服饰的法律界限与责任
在伊斯兰法学中,温和的着装规范由明确的法律界限以及男女双方共同的伦理责任所定义。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及家庭稳定。
遮蔽的例外:面部与双手
尽管伊斯兰法律规定女性在面对非至亲(非 mahram,即非近亲男性)时必须遮盖身体,但绝大多数法学家对于该规则的具体例外情况有着重要的共识。 各学派的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只要满足特定条件,遮盖面部和双手(至手腕处)并非强制性义务。
这一例外源于对《古兰经》光明章(24:31)的诠释,该经文指示女性不要展示其美貌,“除非自然露出的部分”。 法学家们强调,这一许可的前提是不得有“非正常的修饰”或意在挑起欲望、吸引不当注意的浓妆。 在面部或双手显露可能导致社会混乱(Fitnah)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建议保持更谨慎的态度。
共同责任:管控视线
伊斯兰教义将“端庄”构建为一种共同责任,强调外在服饰仅是更广泛伦理框架中的一个方面。 这一框架的核心支柱是管控视线(Ghadh al-basar),该准则同时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古兰经》(24:30-31)明确指示信士(男性),继而指示信女,要“低垂视线,遮蔽羞体”。 学者们澄清,“低垂视线”并不意味着完全闭眼,而是指避免盯着看或怀有淫欲的注视。 这种行为准则被描述为,一旦被忽视,便如同“撒旦的毒箭”,会导致长期的心理与社会层面的懊悔。 通过将此义务赋予两性,伊斯兰教旨在将公共领域转变为职业活动的场所,而非性刺激的温床。
至亲(Mahram)的区别与隐私权
着装规范的适用性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至亲”(Mahram)和“非至亲”(Non-mahram)。 女性在面对至亲——即永久禁止通婚的亲属——时,无需遵守公共场合的头巾准则。 此类人群包括父亲、兄弟、儿子、父系和母系叔伯、祖父以及特定的姻亲。
与服饰法规相辅相成,伊斯兰教为进入私人空间建立了严格的协议,以确保家庭隐私始终作为一个“遮蔽的圣所”。 根据《古兰经》(24:27),个人在进入他人住宅前必须获得许可并致以问候(Salam)。 这种“探寻许可”(Isti'nas)的要求旨在防止意外的暴露,并保护居住者在其家庭静谧空间内的尊严。
反对头巾的政治与殖民背景
20世纪针对伊斯兰头巾的反对声音,常被穆斯林学者和活动家分析为与欧洲帝国主义及民族身份认同斗争紧密交织的现象。 这些观点认为,反头巾运动不仅仅是社会改革,更是削弱穆斯林社会文化抵抗力的战略工具。
去头巾化:一种殖民策略
如扎赫拉·拉纳瓦德(Zahra Rahnavard)等学者认为,强制废除头巾——最显著的例子是在伊朗礼萨汗统治时期——是“丧失身份的前奏”。 这一过程被称为“自我消解”(Maskh-e kheesh),其核心在于贬低一个民族的本土身份,使其更容易受到外国文化和政治的支配。
从这一视角来看,穆斯林女性被视为“伊斯兰自我”最直观的体现。 通过摘掉头巾,殖民势力及其本土代理人旨在以西方习俗取代伊斯兰规范,从而促进民众在心理和文化上的屈服。 这种战略旨在将社会的关注点从精神与智力的抵抗,转移到对外表和消费主义的沉迷上。
作为抵抗堡垒的头巾
为了应对文化侵蚀,头巾在争取民族独立和文化真实性的斗争中被定性为一种“武器”或“堡垒”。 在伊斯兰革命期间及早期的诸如“高哈尔沙德清真寺事件”(Gowharshad Mosque incident)中,恪守温和着装成为了抵制西方化政权的象征,也是重塑一种超越物质主义价值观的“神圣本质”的途径。
支持者认为,恢复伊斯兰服饰使得女性能够以意识形态和政治参与者的身份,而非性对象的身份进入公共领域。 通过佩戴头巾,女性被认为关闭了文化帝国主义攻击传统价值的“基地”,从而实际上宣告了她们与外国世界观的独立。
对西方消费主义模式的批判
穆尔塔扎·穆塔哈里(Murtaza Mutahhari)及其他思想家作品中的一个核心批判点,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身体的商品化。 他们认为,西方体系常利用女性的身体特征来营销剩余产品并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这一分析,现代的“贾希利亚”(Jahiliyah,即蒙昧时代)利用时尚、化妆品和广告来激发贪得无厌的性需求,进而推动大规模消费。 穆塔哈里指出,在西方资本主义中,工作与性刺激往往混合在一起,导致了社会效率的低下和家庭单元的破坏。 因此,头巾被视为针对这种“性取向氛围”的一种经济与伦理上的排斥手段,它迫使社会根据女性的智力和才能,而非其商业用途来对其进行评估。
伊斯兰教中的人权与妇女地位
在伊斯兰思想中,妇女的地位由本体论平等及一系列为改革前伊斯兰习俗而建立的特定法律权利框架所定义。 这一框架涵盖了人类本质平等、经济独立、婚姻自主权以及受教育权。
本体论平等与优越性的基础
伊斯兰经典强调男女源自同一个来源和本质。 根据《古兰经》(4:1),人类是由“同一个生命”及其同类的配偶所创造的。
伊斯兰法主张,人类尊严的基石并不取决于性别,而取决于信仰与善行。 这种功绩制原则在《古兰经》寝室章(49:13)中得到了突出强调,即“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的是最敬畏者”。 因此,两性被视为同样有资格获得精神完善与神圣奖赏。
经济独立与财产权
妇女在伊斯兰教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经济独立性。 不同于前伊斯兰时期或某些当代体系,伊斯兰法赋予妇女个人独立拥有财产和财富的权利。 这一权利不受其父亲、丈夫或任何男性亲属的干预。
此外,穆斯林女性在法律上无需承担家庭经济开支的义务;提供食物、住所及一般生活保障的责任完全由丈夫承担。 妇女通过工作或继承所得的任何收入均归其个人所有,且她对该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婚姻与家庭权利
在伊斯兰婚姻中,女性拥有在不受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接受或拒绝求婚的法律权利。 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女性可以在其中明确约定条件,包括在特定情况下行使委托离婚权(Talaq-e-tafwiz)。
即使没有此类条款,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且“无法修复”,女性也有权寻求法院判决离婚。 伊斯兰教义还强调母亲的高贵地位,先知穆罕默德曾有名言称:“天堂在母亲的脚下。”
受教育权与智力成长
追求知识被视为男女共同的强制性宗教义务(Fard)。 这一义务基于“求知是每个穆斯林的责任”这一圣训(Hadith),鼓励女性实现智力与职业层面的成长。
早期的伊斯兰历史案例表明,当时的女性曾积极争取专门的学习时间,并参与知识论辩。 现代伊斯兰学者认为,女性受教育对于其作为母亲及穆斯林共同体(Ummah)富有成效的成员的角色至关重要,并断言,若没有开放且发达的头脑,女性将无法充分发挥其潜能。
伊斯兰教中女性的社会角色与公共活动
伊斯兰教对于女性参与社会的框架基于这一原则:宗教着装规范(Hijab)的目的并非禁锢女性,也非将其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 相反,这一规范被视为一种手段,旨在促进女性积极参与社会,同时保持对人类本质属性而非感官特征的关注。
社会参与与历史典范
伊斯兰历史提供了大量女性在社区政治与社会命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例证。 学者们援引这些人物,旨在证明头巾并不阻碍政治意识或社会活动。
• 政治与经济支持: 先知的首位妻子海蒂彻(Khadijah bint Khuwailid)常被作为主要典范,她为伊斯兰信息的早期传播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经济与精神支持。
• 军事与医疗救援: 历史记载提及了如纳西芭·贾拉希(Nasibah Jarahe)等女性,她曾参与多次战役,包括吴侯德战役。在战斗中,她担任战地医生,为士兵提供水源,并最终拿起武器保卫先知。
• 革命宣导: 宰纳白·宾特·阿里(Zaynab bint Ali)因其在卡尔巴拉战役后的革命角色而广受尊崇。她在耶齐德(Yazid)和乌拜杜拉·伊本·齐亚德(Ubayd Allah ibn Ziyad)宫廷中的雄辩演讲,被视为维护其兄长伊玛目侯赛因运动目标的关键。
平衡家庭与社会责任
伊斯兰思想的一个核心主题是平衡女性的家庭角色与社会职责。虽然伊斯兰教强调家庭的神圣性以及母亲在培养未来一代中的关键作用,但这并不被视为社会隔绝的理由。
学者们认为,女性的智力与社会发展是成功母职的前提。 根据这一观点,女性应选择适合其天性且不干扰家庭结构的职业与活动。 然而,在社会必需的情况下(如保卫领土),社会参与可以与男性一样成为女性的宗教义务(Fard)。
在宗教与公共领域中的表现
伊斯兰教允许,并在某些情况下鼓励女性参加宗教集会和集体礼拜。 在先知时期,女性经常前往清真寺礼拜与学习。
为了确保谦逊与专注的氛围,伊斯兰教设立了具体的道德准则。例如,先知穆罕默德曾下令在清真寺为女性设置独立的入口,以防止不必要的混杂。 此外,建议女性在宵礼后先于男性离开清真寺,以维持社会礼仪。 在这些宗教空间中的参与,被视为对《古兰经》原则的体现,即“信士与信女互为监护人”,共同承担“劝善戒恶”的责任。
理想穆斯林女性的伦理与行为特征
在伊斯兰文献中,“理想女性”的形象是通过个人修养、心理韧性及精致社会伦理的平衡框架来描述的。 这一模范强调在极端禁欲主义与过度消费主义之间寻求中道,旨在塑造一种“纯洁、有建设性且富有成效”的品格。
装饰与个人护理中的中道
伊斯兰教义将清洁与健康视为信仰的体现,给予高度重视。 穆斯林女性被鼓励通过有规律的锻炼和健康的饮食来保持身体素质,避免肥胖或自我忽视。
伊斯兰视角下的一个关键区分在于“美与装饰”的场景。虽然伊斯兰教强烈鼓励女性在婚姻环境中修饰打扮以增进家庭幸福,但同时亦要求她们在公共场合避免“塔巴鲁吉”(Tabarruj,即炫耀性的展示)。 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女性在社会中因其智慧与品格而非外貌受到尊重。 支持者认为,盲目追求国际时尚潮流至“奴役”程度,违背了伊斯兰的中道原则。
羞耻感(Haya)与自尊
“Haya”(羞耻感或端庄)被视为信仰的核心分支及一种崇高的态度,它促使人们避免卑劣的行为。 在伊斯兰伦理中,这种端庄并非软弱的标志,而是维护女性尊严的保护屏障。
与端庄相辅相成的是伊斯兰教导所强调的自尊与独立。 理想的穆斯林女性被期望在面对困难或贫困时具备韧性,倾向于通过耐心与辛勤工作而非“乞讨或祈求他人”来解决问题。 通过保持这种自食其力的“优势地位”,她能够捍卫自己的荣誉并避免屈辱性的依赖。
社会伦理与社区互动
穆斯林女性的社会性格定义于对正直和他人福祉的承诺。 主要的行为标准包括:
• 守密: 保守秘密,特别是有关婚姻生活的私密,被视为成熟与道德力量的标志。
• 和颜悦色: 鼓励保持“和颜悦色”并面带微笑,以此作为在社区中传播爱与温暖的方式。
• 避免负面社会品质: 《古兰经》(49:11-12)及圣训严格禁止背谈(Ghibah)、嘲弄以及使用侮辱性的绰号。
• 温和与机智: 在履行“劝善”职责时,建议使用仁慈与温和的言辞,而非生硬或激进的方式,以触及人心。
伊斯兰教头巾
(Hijab,意为遮蔽)的哲学根植于一种特定的知识视野,旨在界定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并规范性本能。伊斯兰立法的主张者认为,这些规范旨在平衡人类需求与社会及伦理的稳定性。
词源与术语:Hijab 与 Satr
在现代用法中,“Hijab”一词常用于指代女性的遮蔽,但在历史上及伊斯兰法学(Fiqh)中,“Satr”(意为“覆盖”或“屏障”)一词更为常用。 “Hijab”一词字面意思是“帷幕”或“隔断”,在《古兰经》(33:53)中,它具体指的是先知妻室与访客之间的实体屏障。
伊斯兰学者强调,宗教所要求的遮蔽并不意味着女性必须被“囚禁”在家中,或必须置于实体帷幕之后。 虽然伊斯兰教之前的伊朗和印度文明曾存在严苛的女性隐居制度,但伊斯兰立法将“Hijab”定义为一种特定的着装方式,使女性能够在维护自身尊严的同时,参与公共、社会和经济生活。
心理平静与社会稳定
温和着装哲学的核心原则是将婚姻环境与社会环境完全分离。 根据这一观点,社会应是专注工作和职业活动的领域,而性刺激与满足则应局限于家庭及合法的婚姻纽带之内。
伊斯兰教义认为,毫无节制的自由交往以及在公共场合持续展现女性的身体美,可能导致无法满足的性欲望和心理上的不安。 通过遵守“Hijab”,女性作为一个人而非性对象进入社会领域,这防止了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的“性化”,从而提高了整体的社会效率。
巩固家庭纽带
将性满足限定在家庭单元内,被视为加强配偶间纽带的机制。 支持者认为,当夫妻双方在家庭内部将注意力与情感完全聚焦于彼此,他们的婚姻将变得更加稳定与深厚。
相比之下,伊斯兰学者指出,在性关系自由泛滥的环境中,合法的伴侣往往会被视为“竞争者”或追求新欲望的障碍,最终导致家庭解体和非婚生子女的增加。
维护尊严与人格
伊斯兰“Hijab”被视为一种凸显女性人性本质及其“神圣属性”,而非其身体或商业价值的手段。 现代消费主义社会的批评者认为,女性常被当作市场营销的商品,或被当作谋取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工具。
通过遮盖可能引发欲望的身体特征,这种着装方式旨在迫使社会基于女性的智力、品格和才能与之交流。 在此框架下,“Hijab”被描述为保护女性荣誉的“武器”或“堡垒”,确保女性是因为其存在的贡献而非感官外观而受到重视。
伊斯兰教法中的着装规范
古典教法学(Fiqh)在如何理解《古兰经》中关于着装的经文上存在分歧;逊尼派和什叶派学者均表示头巾是必须的,而伊斯玛仪派(约占所有穆斯林人口的0.25%)则不这么认为。除此之外,传统学者在手部和面部的遮盖问题上也有不同意见。穆斯林学者通常要求女性在公共场合遮盖除手和脸以外的所有身体部位,
在私人场合以及在有近亲(mahram)在场的情况下,着装规定会有所放宽。然而,在丈夫面前,大多数学者强调夫妻之间相互自由和愉悦的重要性。
一些学者认为,除了女性的身体之外,她的声音也是其“羞体”(awrah)的一部分,不应被直系亲属以外的男性听到。他们引用了一些圣训,其中将女性的声音视为诱惑和灾难(fitna)的来源,应当保持私密,并引用了一些经文解读作为依据。
逊尼派
在逊尼派传统中,学术共识('ijma)已认定头巾(hijab)是必须的(fard)。 四大逊尼派教法学派(哈乃斐派、沙斐仪派、马立克派和罕百里派)均认为,自由女性在除近亲(mahram)以外的异性面前,必须遮盖头发以及除脸和手之外的整个身体。
根据哈乃斐学派的观点,这些要求也延伸至与非穆斯林女性相处时,因为担心她们可能会向无关男性描述她的身体特征。 沙特阿拉伯的逊尼派伊斯兰研究及教法令常设委员会 以及穆罕默德·伊本·阿丹·考萨里(Muhammad ibn Adam Al-Kawthari) 也认为女性应当遮盖头部。
男性必须遮盖从肚脐到膝盖的部位,不过各学派在是否包括肚脐和膝盖本身,还是仅限两者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什叶派
在什叶派教法中,根据共识,女性在除近亲(mahram)以外的异性面前,必须遮盖头发以及除脸和手之外的整个身体。
什叶派主要且最重要的圣训集,如《辞章之道》(Nahj Al-Balagha)和《教法大全》(Kitab Al-Kafi),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对头巾要求提供详细说明。然而,什叶派教法书《教法学家不予光顾的人》(Man La Yahduruhu al-Faqih)中引用了一段伊玛目穆萨·卡齐姆(Musa al-Kadhim)对其兄弟的答复,其中提及女性在礼拜(salah)时的头巾要求,指出:“她用头巾遮盖身体和头部,然后进行礼拜。如果她的脚从下方露出,而她没有能力阻止,那也无妨。”
历史
伊斯兰教前的面纱习俗
面纱并非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而出现。描绘戴面纱的女祭司的小雕像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以及拜占庭、希腊和波斯帝国中,精英女性佩戴面纱作为体面和崇高地位的标志。 谦逊在罗马帝国早期成为重要的拉比美德,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将犹太女性与巴比伦以及后来的希腊-罗马社会中的非犹太女性区分开来。
在印度次大陆,一些印度教女性用一种名为ghoonghat的面纱遮盖头部和面部。
人口混杂导致了希腊、波斯和美索不达米亚帝国与中东闪米特民族的文化习俗趋同。 女性的面纱和隔离似乎在犹太人和基督徒中确立下来,然后传播到城市上层阿拉伯人,最终传播到城市大众。 在农村地区,遮盖头发很常见,但通常不遮盖面部。
参见
- 婦女頭巾:尼卡布、波卡
- 禁蒙面法
- 法國禁蒙面事件
- 穆斯林女性體育
参考资料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