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源於1997年修訂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条文。但該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後,備受質疑其無法有效嚇阻貪污與賄賂。故在2008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法草案擬將其刑上限提高為10年。

案例
*朱胜文,曾任中国哈爾濱市副市長。

  • 杨达才,曾任中国陕西省安监局局长。
  • 张中生,曾任中国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
  • 房峰辉,曾任中国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

参考文献
参见

  • 財產來源不明罪

*受贿罪

  • 灰色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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