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英格蘭)

英格蘭的區()是英格蘭的第二級行政區劃,為其地方政府的一部分。 由於英格蘭並無劃一的地方政府架構,其309個區級政府可被歸入四大類別:36個都會自治市鎮、32個倫敦自治市鎮、181個非都會區,以及58個單一管理區。倫敦市及錫利群島儘管亦屬於區級政府,但並不屬於上述類別之中。部分區級政府雖擁有城市、自治市鎮或皇家自治市鎮的地位,但該等地位純屬榮譽,並不影響區議會之職權。全部自治市鎮及城市(及一部分的區)均由所領導。市長一職一般亦為榮譽職,由區議會選出,但部分地方政府改革亦將市長一職改由直選產生,並將議會大部分決策權轉移至市長。

歷史
在1890年代設立區級政府之前,英格蘭最基層的行政單位為教區,由教會管理。教區委員會同時處理該區的教務及世俗事务。教區本為莊園制度之遺留物,而上屬的百戶(Hundreds)則會行使管理各教區之職責。不過隨著各地郡治不斷成長,原教區及百戶擁有的行政及司法權力逐漸集中於各郡。1834年救貧法修正案生效後,教區改爲隸屬於以協調各教區扶貧工作,而這些新設立的行政區劃繼而成爲及後人口普查分區(Registration district)及衛生分區(Sanitary district)之基礎。1894年通過的《》將教區政教分離,原由教區委員會處理之政務改由新設立的民政教區負責,並在聯合救貧區等基礎上設立及管轄各教區(倫敦郡除外),整合之前零散的區級行政區劃。新的行政區劃隸屬於1889年設立的行政郡。及後的《》將倫敦郡劃分成28個都會自治市鎮,並廢除原有的教區制度。

現時英格蘭區級政府之雛形在1965年設立大倫敦及其轄下32個倫敦自治市時形成,其為迄今最悠久的區級政府。1974年生效的《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在英格蘭其餘地區成立都會郡和非都會郡,並在其之下設立都會區及非都會區。《》將都會郡議會及大倫敦委員會虛級化,原有職能改由各都會區議會及倫敦自治市委員會分擔。2000年重設的大倫敦政府即為縮減規模後的原大倫敦委員會。在1992年依照《》成立的單一管理區為英格蘭最新設立的區級政府,其合併原郡級政府及區級政府各自擁有的職能,形成只有單一層級的地方政府。

類型
現時英格蘭共有36個都會自治市鎮、32個倫敦自治市鎮、181個非都會區、58個單一管理區,以及2個地區自成一類(錫利群島及倫敦市),總共為309個區級地方政府。

都會自治市鎮
都會自治市鎮(Metropolitan districts)為英格蘭都會郡下轄之地方政府。由於都會郡於1986年虛級化,原議會被裁撤,都會自治市鎮在實際運作中與單一管理區並無區別。大部分原都會郡之職能下放各都會自治市鎮議會,少數事務如消防、公共交通、警察,及體育等則由聯合委員會或其他半官方機構繼承。各自治市鎮之人口大約在174,000人至1,100,000人之間。

非都市區(郡區)
非都會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s),也作郡區(shire districts)為非都會郡下轄之地方政府,亦為英格蘭最常見的區級政府。其人口通常為介乎25,000人至200,000人之間。

作爲兩級政府架構中的下層政府,區議會負責如廢物收集、地方規劃及公共房屋等事務,郡議會則負責教育規劃、社會服務及道路規劃等跨區事宜。

非都會區的數目隨著單一管理區的增設而逐步減少:由原本的296個減至2021年的181個。

單一管理區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ies)為單一地方政府架構,負責所有地區事務。其於1992年成立,覆蓋範圍通常為大型城鎮,以提高當地市政效率。部分小郡如拉特蘭郡、赫里福德郡及怀特岛郡亦從原有的郡區兩層政府架構改為單一管理區制。現時英格蘭共有56個單一管理區。

倫敦自治市鎮
倫敦自治市鎮()為大倫敦下設的地方行政地區,於1965年設立。從1965年至1986年間大倫敦設有兩級政府架構,各倫敦自治市鎮與大倫敦委員會()共享地方行政權力。大倫敦委員會於1986年虛級化,原有職能改由各自治市委員會分擔。《》重設大倫敦政府以及原有的兩級政府架構,但其職能與原來的大倫敦委員會不盡相同。

各個倫敦自治市鎮負責區内如教育、廢物處理、社會服務,及文娛等事務,而部分事務如地方規劃、房屋及公路管理則與大倫敦政府共同負責。

各類地方政府職能比較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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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相關連結

  • 英格蘭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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