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局)大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依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进行管理。公务员管理的全国性机关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历史
隋朝建立、並隨後被廣泛採用的科舉考試體系,為現代公務員考試的雛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人事干部管理体系。1950年,政务院试行从总理到勤杂工的25级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基础。

1982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的干部,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1993年8月,国务院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公务员制度

《1998~2003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强调干部年龄梯次配置。“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由60岁左右、55岁左右、4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领导班子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部委正职中50岁左右的应该有一定数量”。

2008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聯合下發事部联合下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有良好表現的公務員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转为按照4等12级的“职级”进行管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人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是中国首次披露公务员总数。此人数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范围是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除工勤外的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等公立部门人员)

类别和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中国曾长期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以职务高低决定待遇。但2016年起,中国开始尝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使职级与待遇挂钩,并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改中得以确认。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级别
党政机关公务员职级
19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推行以实行公务员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改革方案提出,公务员按职位分类,有领导职务系列和非领导职务系列之分。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年龄限制。到达限制年龄而不能晋升上一级领导职位的,则进入非领导职务系列或转入企事业单位。1993年8月14日,《》开始实施,国家公务员设置下列非领导职务:

  • 巡视员(正厅级)、助理巡视员(副厅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科员、办事员。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将《公务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从综合管理类划分出来,同时考虑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单独归类,实行有区别的管理。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继续实行非领导职务制度。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及国务院根据该法增设的其他职位类别{{noteTa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即将法官和检察官也纳人了公务员的范围,但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2007年,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规定:各级地方党委、各级纪检机关及其派驻机构、部分审计机关(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分别沿用“组织员”“纪律检查员”“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组厅字〔2007〕5号文规定,国家公务员设置下列非领导职务:

  • 综合管理类:巡视员(正厅级)、副巡视员(副厅级)、调研员(正处级)、副调研员(副处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科员、办事员。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过去的“非领导职务”表述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将非领导职务改造为职级,并将原非领导职务层次的8个层级,改为职级的共12个层级。改革后,国家公务员设置下列职级:

政法机关公务员职级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1983年,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从公安机关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2007年1月19日,根据《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规定,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单独职务序列出台前,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长期设置下列非领导职务:

  • 人民警察侦查员系列:正厅级侦查员、副厅级侦查员、正处级侦查员、副处级侦查员、正科级侦查员、副科级侦查员;
  • 人民法院审判员系列:正厅级审判员、副厅级审判员、正处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
  •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系列:正厅级检察员、副厅级检察员、正处级检察员、副处级检察员、正科级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

2009年10月,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人社部发〔2009〕178号),决定在公安民警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

  • 法官职务序列(法官等级):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四级、五级法官(科员);
  • 检察官职务序列(检察官等级):二级大检察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检察官(乡科级正职),二级、三级检察官(乡科级副职),四级、五级检察官(科员)。

但上述规定印发后,由于由于按照该规定确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会低于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检察官)已评定的等级等原因,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在一段时间内未能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组织部等部门相继印发《》(组通字〔2015〕10号)、《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法官等级、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6〕36号)规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级对应关系为:

  • 法官助理职务序列:一级法官助理(正处级)、二级法官助理(副处级)、三级法官助理(正科级)、四级法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法官助理(科员);
  • 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一级检察官助理(正处级)、二级检察官助理(副处级)、三级检察官助理(正科级)、四级检察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检察官助理(科员)。

2018年3月28日,十九届中央深改委一次会议通过《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中组发〔2018〕9号)、《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中组发〔2018〕33号),决定调整建立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警务技术职级序列。2019年5月,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明确检察官助理职级由特级检察官助理至五级检察官助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二级巡视员至一级科员一一对应,书记员职级由一级高级书记员至六级书记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一级调研员至二级科员一一对应。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后,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级职数可以与本院其他相应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按照各自比例统筹核算和使用。改革后,现行对应关系为:

  • 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级:一级警务专员(正厅级),二级警务专员(副厅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警长(正处级),三级高级、四级高级警长(副处级),一级、二级警长(正科级),三级、四级警长(副科级),一级警员(科员),二级警员(办事员)。
  • 另外,此表所列法官等级、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只反映2016年时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时由行政级别套改为单独职务序列时的对应关系。(注:聘用制法官助理、聘用制检察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此表)|name=政法聘}}

! 检察官助理

! 书记员

! 对应
领导职务
层次
|-
| colspan=3 rowspan=3
|bgcolor="#eeddff"| 首席大法官
|bgcolor="#eeddff"| 首席大检察官
| colspan=3 rowspan=4
| 国家级副职}}
|-
|bgcolor="#eeddff"| 二级大法官
|bgcolor="#eeddff"| 二级大检察官
|省部级副职
|-
| 一级巡视员
| 一级警务专员
| 警务技术
一级总监
|bgcolor="#eeddff"| 一级高级法官
|bgcolor="#eeddff"| 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
|-
| 二级巡视员
| 二级警务专员
| 警务技术
二级总监
|bgcolor="#eeddff"| 二级高级法官
|bgcolor="#eeddff"| 二级高级检察官
| 特级法官助理
| 特级检察官助理 ||
| 厅局级副职
|-
| 一级调研员
| 一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一级主任
|rowspan=2 bgcolor="#eeddff"| 三级高级法官
|rowspan=2 bgcolor="#eeddff"| 三级高级检察官
| 一级高级法官助理
| 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一级高级书记员
|rowspan=2|县处级正职
|-
| 二级调研员
| 二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二级主任
| 二级高级法官助理
| 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二级高级书记员
|-
| 三级调研员
| 三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三级主任
|rowspan=2 bgcolor="#eeddff"| 四级高级法官
|rowspan=2 bgcolor="#eeddff"| 四级高级检察官
| 三级高级法官助理
| 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三级高级书记员
|rowspan=2|县处级副职
|-
| 四级调研员
| 四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四级主任
| 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 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四级高级书记员
|-
| 一级主任科员
| 一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一级主管
|rowspan=2 bgcolor="#eeddff"| 一级法官
|rowspan=2 bgcolor="#eeddff"| 一级检察官
| 一级法官助理
| 一级检察官助理
| 一级书记员
|rowspan=2|乡科级正职
|-
| 二级主任科员
| 二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二级主管
| 二级法官助理
| 二级检察官助理
| 二级书记员
|-
| 三级主任科员
| 三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三级主管
|bgcolor="#eeddff"| 二级法官
|bgcolor="#eeddff"| 二级检察官
| 三级法官助理
| 三级检察官助理
| 三级书记员
|rowspan=2|乡科级副职
|-
| 四级主任科员
| 四级警长
| 警务技术
四级主管
|bgcolor="#eeddff"| 三级法官
|bgcolor="#eeddff"| 三级检察官
| 四级法官助理
| 四级检察官助理
| 四级书记员
|-
| rowspan=2|一级科员
| rowspan=2|一级警员
| rowspan=2|警务技术员
| bgcolor="#eeddff" | 四级法官
| bgcolor="#eeddff" | 四级检察官
| rowspan=2|五级法官助理
| rowspan=2|五级检察官助理
| rowspan=2|五级书记员
| rowspan=3
|-
| bgcolor="#eeddff" | 五级法官
| bgcolor="#eeddff" | 五级检察官
|-
| 二级科员
| 二级警员
|
| colspan=4
| 六级书记员
|}

特殊类别公务员衔级制度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学历学位与级别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19〕10号),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二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七级;
  •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六级:
  •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五级;
  •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四级;
  •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二级。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党和国家领导人、黨委書記、省长、市长、县长、区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各级国家机构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编制
  • 幹部職務名稱表制度、官秩表、品秩
  • 美国行政等级表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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