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是指2007至2008年发生在贵州省习水县,由政府官员多次参与、被害人众多的、恶性嫖宿(强奸)幼女案。
在中国大陆性服务业中,男性嫖客出于处女情结、自认幼女可能未能感染性病的原因,会特意选择幼女为嫖娼对象。各地女童被强迫、引诱卖淫的系列案件比比皆是。本案即此类案件典型,亦因定罪所用的嫖宿幼女罪,假定受害女童为雏妓,而被社会舆论对中国大陆强奸罪的法律定义争议。
涉案人
袁荣会,女,本案中组织卖淫人,该案被告。
冯支洋,男,原习水县职业高中教师,参与嫖宿幼女,该案被告。。
经过
2007年10月,习水妇女袁荣会在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与14岁的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认识。三人商议,由刘某和男友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荣会家中进行卖淫,由袁荣会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及其男友。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及其男友在下午放学或下晚自习期间守候在学校附近,采用打毒针、拍摄裸照散播等威胁手段。
2009年5月,遵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袁荣会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7人的行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由于冯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并案起诉。
2009年4月21日,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检察院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案,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影响及评价
- 中国官场,有认为与处女性交,可以改运升官的说法。各地官员向幼女“买处”案件层出不穷,本案亦被认为是典型代表。
- 关于本案以嫖宿幼女罪还是以强奸罪(强奸幼女)立案、公诉及判决,受到民间及学界的广泛关注及质疑。
- 本案提级审理后,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些专家认为,此案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可能成为今后类似案件处理的一个标本性案件。
- 本案中,被告辩护律师以“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为由拒绝出庭辩护,被学者认为有违法律规定。
-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亲自作出批示,指示权益部采取积极措施,密切关注案件的处理情况,努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中国青年报认为,习水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民意的介入最终导致司法的公开与纠偏,而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质疑的底线,直接对司法专业判断形成干预。
- 习水县县委书记李凌说,针对此案,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回避,不隐瞒,及时邀请媒体对案件情况进行通报。涉案的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已经免除公职,县人大代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已被中止代表资格。此案后,开展打击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加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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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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