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楠,廣西灌阳县文市镇瑶上村人。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舉人。雍正年間,部選江南吳縣知縣。雍正四年,進京述職,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紱、謝濟世彈劾河南巡撫田文鏡,牽連到陸生楠。雍正帝認為謝濟世、陸生楠都是廣西人,李紱曾任廣西巡撫,必有結為黨援之處。遂以“傲慢不恭”之罪,與謝濟世一起被發往阿爾泰軍前效力。在阿爾泰期間著有《通鑑論》十七篇以论前史。振武将军、顺承郡王锡保劾奏其書稱“不人人而察,但察詮選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託付之人。”
雍正帝從該書中找出八篇文章,逐一批駁。陸生楠在文中赞赏古代封建制;论建储(立太子),认为不能容许太子干预朝政;高度评价府兵制;认为绝对君主专制,使臣下恐惧、怨恨,最终导致隋炀帝君臣关系的悲剧;认为君主和相臣应该听取并保护持不同意见的臣下;论无为而治,认为无须人人而察,事事而理
。陸生楠获罪的言论:同刑人謝濟世則當場被赦免。
注釋
參考書目
*《清世宗實錄》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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