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专门机构()是歐洲聯盟的分權機關,與歐洲聯盟機構並不相同。公署的建立是為了完成某項特定目標。各公署均為法人。一些公署的成立是為了滿足某些領域的科學或技術發展的需求,其他則是促進各個利益團體在歐洲及國際層級的對話。大多數機關是隸屬於歐盟三大支柱。
公署可分為:
- 透過主要法律(條約)建立,成為歐盟機構(歐洲中央銀行)或其他類型歐盟機構(如歐洲投資銀行集團、歐洲大學學院、或)的國際法法人
- 其他歐盟機構
- 其他缺乏法人資格的歐盟機構,包括諮詢機構、一人擔任的獨立辦公室(歐洲監察使、)、以及(非獨立、輔助)歐盟機構間服務機構,無論是否透過條約設立或派生法律
- 不被視為歐盟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組成機構的泛歐盟組織形式,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歐洲政黨、歐洲政治基金會、、歐洲股份公司、) 或無法人資格()
概述
與透過二級立法成立的其他歐盟機構相比,五十多個此類實體都擁有歐盟法律授予的法人資格,並在歐盟內得到認可,某些情況下還獲得歐洲經濟區國家、瑞士、塞爾維亞、烏克蘭、英國和土耳其的認可。然而,在與其他非歐盟第三國的關係中,它們通常不被視為獨立實體,而是視為歐盟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法人資格的一部分。它們位於歐盟成員國內,提供服務、資訊和專業知識。所有權力下放公署的總預算約為歐盟年度預算的0.8%。
單一市場公署
歐洲單一市場公署(屬第一支柱)
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公署
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公署(屬第二支柱)
自由、安全與司法領域公署
自由、安全與司法領域公署(屬前第三支柱)
歐洲監管機構
歐洲監管機構(歐洲金融監管體系)
銀行聯盟(單一清理機制)機構
機構()
歐盟執行公署
執行公署由歐盟執委會設立。
歐洲原子能公署
權力下放的派生法律獨立機構
公署外的兩個權力下放機構,透過歐盟/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派生法律作為歐盟法人成立。
其他派生法律機構
公署、權力下放機構或聯合事業以外的兩個機構,透過歐盟/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派生法律作為歐盟法人成立。
聯合事業
聯合事業是歐盟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法人和附屬機構,由歐盟執委會、參與成員國以及歐洲某一領域產業界之間協議設立,目的是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
歐盟聯合事業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聯合事業
註釋
資料來源
外部連結
** [http://europa.eu/agencies/community_agencies/index_en.htm 第一支柱公署]
** [http://europa.eu/agencies/security_agencies/index_en.htm 第二支柱公署]
** [http://europa.eu/agencies/pol_agencies/index_en.htm 第三支柱公署]
** [http://europa.eu/agencies/executive_agencies/index_en.htm 執行公署]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