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表,意指香港新界地區的村長。
歷史上,香港新界地區的原居民會選出自己村內的村長,而這些選舉往往是由男性原居民壟斷。但隨着香港社會的變遷,新界鄉村地區與市區的人口流動增加,新界鄉村的居民未必只是原居民。2000年12月22日,香港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打石湖村及布袋澳村的村長選舉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從而確認了非原居民可參與村代表選舉。但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也有義務按《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終審法院認為權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業豁免繳地稅及差餉等,但不等於政治權利。由此引申出鄉村村代表選舉辦法的改革,當時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爭議以及部分新界原居民的反對。
判決經過政府長達3年多的討論後,2003年2月終於通過《村代表選舉條例》,改革村選舉制度。現時,村代表分為兩個組別,一為「原居民代表≠村長(居於村內除外)」,另一為「居民代表」;這俗稱「雙村長制」,兩個組別的選舉分開進行。兩名村代表分別代表居民反映村內事務意見,而原居民代表也額外負責處理一切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村代表的任期為四年,現屆村代表任期由2023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
香港村代表選舉由民政事務總署主辦。
選舉及補選列表
現任鄉郊代表
列表一會顯示原居民村代表,列表二會顯示非原居民村代表。*
列表一:
參見
*街坊代表選舉
外部連結
*[http://www.had.gov.hk/vre/ 香港政府 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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