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县是中国东北地区历史上的一个县,于1913年由長春府改制而成立,县治驻宽城子(长春城)。其初期辖区相当于今吉林省长春市市区及周边地区范围,满洲国成立后因长春市县分治而仅辖其周边地区。1952年,长春县撤销,原主体辖区成立长春市郊区,现分属长春市内各区县。
历史
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为管理今长春境内的汉族移民而设立長春廳,厅治设在今长春市南部的新立城,属吉林将军管理。道光五年(1825年),厅治北迁至宽城子。光绪十五年(1889年)春,长春厅改为长春府,治所仍设于长春城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原吉林将军辖地范围改设吉林省。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政府于1913年1月8日颁布《画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将全国府一级行政单位均改为县。1913年3月2日,吉林省民政公署发布通令,将长春府改制为长春县,与原属长春府的农安县和德惠县分治。1914年6月,长春县划归吉长道所辖。1928年东北易帜后,吉长道于1929年初废除,长春县直属于吉林省。1929年9月,长春市政筹备处成立,计划实施市县分治。
1931年9月19日,日军攻占长春县。次年1月1日,长春实行市县分治,受日军控制的吉林省政府析原长春县城区成立长春市,两者均属吉林省。同年3月满洲国成立后,长春市于8月17日改为新京特别市,由满洲国国务院直辖。长春县则仍属吉林省,县公署仍设在新京市内的府衙原址。1937年10月1日,长春县所属的卡伦、小合隆和大屯3个保划入新京特别市。
满洲国灭亡后,国民政府于1946年接管长春县公署。1948年3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长春县境内的双庙子(今属德惠市)成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后迁址至朱家城子。长春围困战结束后,中共领导的长春县民主政府迁至长春市市区内长春县公署原址。
1952年10月10日,长春县撤销。原属长春县的一区、二区等7个区及三区新凯河以东的4个村划入长春市,成立长春市郊区;十一区、十五区2个区划入德惠县;六区、十三区等4个区划入农安县;四区、五区2个区及三区新开河以西的19个村划入怀德县。
行政区划
1913年长春县成立初期,全县划分为乡一区至乡五区5区。1929年,长春县改划分为乡一区至乡十区10区。满洲国成立后初期,长春县沿用民国行政区划。1934年,长春县改划分为第一区(驻卡伦)、第二区(驻万宝山)、第三区(驻小合隆)、第四区(驻双城堡)和第五区(驻大屯)5区,下设80乡,共计1815屯。
1935年,长春县实行保甲制,全县划编为卡伦、大屯、米沙子、小合隆和双城堡5个保,下设32甲。1938年,长春县又划为26个行政村,分属6个警察署。1946年国民政府接收后,长春县划分为26个乡,下设418保,共计7510甲。1948年,中共在解放区设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废除保甲制,下设9区,共计121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划分为16个区,下设4个街、322个村,共计2385个屯:
人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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