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懋(),字德夫,號毅菴,浙江寧波府慈溪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時官至應天府府尹。因科場案去職。
生平
弘治五年(1492年)壬子科浙江鄉試第八十三名舉人,正德六年(1511年)辛未科三甲第五十五名進士。授福建浦城縣知縣,十年(1515年)擢為南京吏科給事中。御史張經、寧波府知府翟唐因忤逆宦官被下獄,孫懋偕同官力救。
明世宗即位,十六年(1521年)九月升廣東布政使司右參議,嘉靖二年(1523年)十二月遷廣東按察司副使、兵備南韶。四年(1525年)七月因得罪錦衣衛,謫廣西藤縣典史。歷官江西貴溪縣典史、江西安福縣知縣、河南光州知州,八年(1529年)九月升山東按察司副使,升廣西布政使司右參政、廣西按察使、廣西右布政使,十二年(1533年)十一月升河南左布政使,十五年(1536年)五月入為應天府府尹,十六年(1537年)九月因應天鄉試錄取忤旨,致仕,三十年(1551年)卒,贈右副都御史,賜祭葬。著有《孫毅菴奏議》。
家族
曾祖孫雷,工部主事;祖父孫嵩;父孫文原,教諭。母陳氏。永感下。弟孫志。
參考書目
- 袁煒撰《應天府尹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孫公懋墓誌銘》。
相關條目
*明甲辰科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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